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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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傳送。然而,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明確表示只在上班時間收取文書,那麼除非在上班時間收到,否則會以收取後的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的時間點。而在此情況下,訴訟關係人也應該陳明其上班時間的起迄期間。 相關範例:例如,當事人在非上班時間使用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給對方,但對方是在上班時間收到該郵件的,那麼根據這個規定,對方收到郵件後的上班時間將被視為送達或通知的時間點。如果在這段時間之前,對方沒有收到郵件,那麼文書的送達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 訴訟文書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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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