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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
  2. 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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