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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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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
  2. 2.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傳送。然而,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明確表示只在上班時間收取文書,那麼除非在上班時間收到,否則會以收取後的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的時間點。而在此情況下,訴訟關係人也應該陳明其上班時間的起迄期間。 相關範例:例如,當事人在非上班時間使用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給對方,但對方是在上班時間收到該郵件的,那麼根據這個規定,對方收到郵件後的上班時間將被視為送達或通知的時間點。如果在這段時間之前,對方沒有收到郵件,那麼文書的送達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 訴訟文書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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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8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