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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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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訴訟文書
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
人
陳明
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
送達
或通知時間。
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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