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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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2.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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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該基金的主管機關和管理機關。根據這一條款,行政院是該基金的主管機關,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是該基金的管理機關。此外,該條款還要求管理機關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和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這意味著行政院負責監管和指導國家發展基金的運作,而國家發展委員會則負責實際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為了確保財務管理的有效性,管理機關需要建立責任中心制度,這可以幫助他們監控基金的收入和控制成本,以確保資金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國家發展委員會官網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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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