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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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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2.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該基金的主管機關和管理機關。根據這一條款,行政院是該基金的主管機關,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是該基金的管理機關。此外,該條款還要求管理機關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和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這意味著行政院負責監管和指導國家發展基金的運作,而國家發展委員會則負責實際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為了確保財務管理的有效性,管理機關需要建立責任中心制度,這可以幫助他們監控基金的收入和控制成本,以確保資金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國家發展委員會官網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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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