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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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三、貸款計畫之融資業務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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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了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投資計畫的事業投資收入、貸款計畫的融資業務收入、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基金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有關收入。根據這些規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得資金,並將其運用於國家發展相關的項目和事業。例如,政府可以通過預算程序將資金撥給這個基金,或者根據各種投資計畫和貸款計畫的收入來補充基金。同時,基金本身也可以進行財產管理和處分,從中獲得一定的收入。這些款項在進行基金的運用和管理時都可以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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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