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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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 2.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4.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 5.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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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需要設立管理會(本會)。本會由委員組成,委員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包括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文化部部長、中央銀行總裁、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由於是由學者專家擔任的委員,所以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副召集人也不能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會議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重大決議需要報請本院核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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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