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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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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第二條資格之檢察官意願後推薦參選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參選,經審查其資格後,依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名冊(不包含依法停職人員)製作候選人、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交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公告並選舉之。
  2. 2.前條第二項任一款候選人有無人登記或受推薦參選情事時,應再依前項規定函請登記或推薦。
  3. 3.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4. 4.調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應在調辦事檢察署投票;調檢察署以外機關辦事檢察官,應在原職檢察署投票。前往投票時,均給予公假。
  5. 5.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應即分別對前條第二項各款選舉人名冊及選票無訛後,分別混同全部選票開票以統計得票數。開票完成後,應將選票、候選人及選舉人名冊、剩餘選票均予封存保管至下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選出時止。
  6. 6.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儘速將得票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前條第二項各款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並以得票數次高、第三高者為依序遞補人員。得票數相同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代表一人公開抽籤決定之。
  7. 7.臺灣高等檢察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將前項開票結果儘速函報法務部對外發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4條的內容,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候選人登記或推薦參選:在檢察官選舉進行期間,候選人可以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條件的檢察官推薦參選。這些候選人需要經過審查,並依據現有的檢察官名冊製作候選人、選舉人名冊和選票,並由各級檢察署公告並進行選舉。 2. 重新登記或推薦:當候選人的登記或推薦情況需要修改時,需要再次按照前條的規定請求重新登記或推薦。 3. 所登記的候選人不能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4. 投票和假期:檢察官需要在其所在的檢察署進行投票。如果是在調到其他機關工作的檢察官,則應在原職檢察署進行投票。前往投票時可以享受公假。 5. 投票時間和開票程序: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開始,下午3點結束。投票結束後,各級檢察署應該核對選舉人名冊和選票的正確性,然後混同全部選票進行開票統計。 6. 候選人當選和遞補:開票完成後,各級檢察署應儘快向台灣高等檢察署報告得票數,以便評選出前面規定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如果有多個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代表進行公開抽籤決定。 7. 與外部的通報和公告:台灣高等檢察署應該在開票結束後,儘快向法務部報告開票結果以進行對外發布。 參考資料: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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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4 條規定:「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