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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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 2.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5條,當檢察官代表出現以下情況而缺位時,應按照前一條第6項的補缺順序進行補選,直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 退休、資遣、辭職。 2. 因第6條所列情節之一而被撤銷任用資格。 3. 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4. 不具備第2款至第7款所列資格。 5. 死亡、傷病或其他致使無法繼續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另外,根據本法第2條第2款至第7款所列資格,檢察官代表必須具備特定的資格及經驗才能擔任,如果不符合這些資格,就不能出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在檢察官代表任期尚未屆滿且已無人可供補選時,法務部應在得知缺位原因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如果所剩任期少於三個月的話,就無需進行補選。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立法說明書。
- 資遣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6 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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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