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勤務條例11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1條中規定,主管機關可協調相關機關和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的清查、鑑定和通報作業機制。 根據勞工檢查法第25條和其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勞工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根據檢查製作的職業災害報告書,可以做為意見表示,提供上級機關核定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效果。如果在檢送職業災害報告書時,指明了事業單位應該改善的事項並限期命確實辦理改善,則可以視為檢查結果通知書,具有執行勞工法令的效果。 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將工作交付給兩個以上承攬人進行共同作業,而原事業單位不參與共同作業,則應指定一個承攬人為主負責事業單位的特殊安全衛生管理義務。 參考資料: - 勞工檢查法 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21&flno=22) - 管理細則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83&flno=6)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制定)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