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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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1條中規定,主管機關可協調相關機關和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的清查、鑑定和通報作業機制。 根據勞工檢查法第25條和其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勞工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根據檢查製作的職業災害報告書,可以做為意見表示,提供上級機關核定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效果。如果在檢送職業災害報告書時,指明了事業單位應該改善的事項並限期命確實辦理改善,則可以視為檢查結果通知書,具有執行勞工法令的效果。 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將工作交付給兩個以上承攬人進行共同作業,而原事業單位不參與共同作業,則應指定一個承攬人為主負責事業單位的特殊安全衛生管理義務。 參考資料: - 勞工檢查法 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21&flno=22) - 管理細則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83&flno=6)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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