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3條規定了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使用槍械的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特勤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得使用槍械: 1. 安全維護對象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2. 安全維護對象的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3. 特勤人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4. 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另外,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特勤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了條例本身的規定外,還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資料來源:特種勤務條例 第13條、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脅迫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警械使用條例法規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