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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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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2. 2.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3條規定了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使用槍械的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特勤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得使用槍械: 1. 安全維護對象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2. 安全維護對象的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3. 特勤人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4. 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另外,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特勤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了條例本身的規定外,還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資料來源:特種勤務條例 第13條、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制定)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脅迫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警械使用條例法規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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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