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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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就特種勤務之執行情形,實施工作訪視,並得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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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9條規定,為了統合特種勤務的執行,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工作訪視,並且可以邀請相關機關和單位,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對特種勤務的執行情形進行監督和協調。並且在參考資料中找不到特定的案例或範例,因此這部分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就特種勤務之執行情形,實施工作訪視,並得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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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