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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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不符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或其自律事實逾送交自律期間者,應決議不付處置。
- 2.自律事實因逾送交自律期間而不付處置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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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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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