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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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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 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以警告。 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四、建議司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五、建議限期改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2. 2.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依法應受獎勵之事由者,應作成建議司法院獎勵之決議。
  3. 3.前二項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自律會對法官進行審議,並依情況作出以下決議: 1. 如果自律會認為法官有第6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可以做出以下決議: - 建議職務監督權人根據法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發出命令,要求法官注意。 - 建議職務監督權人根據法律第21條第1項第2款警告法官。 - 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的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 建議司法院根據法律第51條第2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監察院進行審查。 - 建議限期改善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置。 2. 如果自律會認為法官有依法應受獎勵的情況,應該作出建議司法院進行獎勵的決議。 第12條的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司法院公告) - 《司法院法官職權行為守則》(司法院公告) - 《司法機關法官品行規範》(司法院公告) 範例:如果自律會審議後認為一位法官不遵守法律,對被告進行了不當的審判,可能會根據第12條的規定,建議職務監督權人發出命令要求該法官注意,或者建議院長請求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以確保該法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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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 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