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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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會開會時,應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並得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所屬庭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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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律會開會時,應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並得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所屬庭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這意味著在自律會開會時,被付審議的法官應被通知參加會議或提出書面說明,並且可以通知該法官所屬的庭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或提出書面說明。這樣可以確保在自律會討論相關事項時,相關的法官和相關人員都能夠參與和提供意見。然而,具體的範例與此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細節沒有直接關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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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