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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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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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是否有在第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下的行為,需要時可以調閱相關的卷證作為調查的依據。這意味著自律會有權查詢與調閱相關的證據文件來進行調查。參考資料舉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必須向法院開示可能公開的卷宗證據,以確保被告及其辯護人能充分行使防禦權利。這與法官自律會根據第10條調閱有關卷證進行調查的權限相符合。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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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