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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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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是否有在第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下的行為,需要時可以調閱相關的卷證作為調查的依據。這意味著自律會有權查詢與調閱相關的證據文件來進行調查。參考資料舉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必須向法院開示可能公開的卷宗證據,以確保被告及其辯護人能充分行使防禦權利。這與法官自律會根據第10條調閱有關卷證進行調查的權限相符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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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