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自律會得成立任務編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該法院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情形,並提出自律會審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9條,自律會得成立任務編組,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該法院法官是否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情形,並提出給自律會審議。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是為了確保法官的職業道德和自律,並保障司法公信力的維護。例如,自律會可以抽查法官是否違反領取不應領取之費用、參與不應參與之活動、從事不應從事之職業、從事不應從事之兼職或業務、利用職務行事以不正當之方式取得利益等情形。如果發現法官有違反這些情形,自律會可以將該案件交予審議,並決定相應的懲戒措施或建議。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