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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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律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任主席;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合設自律會,致有二位以上院長為委員者,由資深之院長召集並任主席。
- 2.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為之。
- 3.自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二人以上亦得以書面請求院長召集。
- 4.自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5.審議時,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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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自律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任主席。如果有兩位以上院長擔任委員,則由最有資深的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 2. 如果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則由院長指定的一位委員代為召集。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 3. 自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果沒有議案可以不召開,但必要時可以增加臨時會議;委員中的兩人以上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請求院長召集會議。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 4. 自律會會議的決議需要有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出席,且出席委員中過半數同意才能生效;如果同意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 5. 在審議時,各委員所陳述的意見應該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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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