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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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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 2.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你提到的「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8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本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表示該法規從該日期開始適用。 2. 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則是指修正條文公布日,即該修正條文生效的日期。 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無從得知參考資料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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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8 條規定:「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