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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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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7條規定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來定。然而,目前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相關法規及司法院相關文件才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職務法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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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7 條規定:「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