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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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條文,可以對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6條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職務法庭參審員是由前兩項規定所任命的,其任期直到該屆參審員的任期屆滿為止。這表示職務法庭參審員的任期是與該屆的參審員任期相同。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在任期屆滿之前,已經沒有合適的候選人可以進行遞補,則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新的遴定和任命程序。但如果所剩餘的任期不足三個月,則不需要進行新的遴定程序。 這些解釋是基於提供的法規資料,其中提到的參考資料有關,並且依據法條本身的描述來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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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