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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2.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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