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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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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第十一條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2. 2.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3條規定了對於參審員的遴選及遞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可以在推薦的參審員人選以及其他不具備第11條所規定身分的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中,選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的人,在得到其本人同意後,提出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的人選名單,並提交給遴選委員會審定,最後由司法院院長任命。 根據該法規,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的方式,將適用《職務法庭彙整審判程序及組織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參審員的資格、程序和要件,但在提供更具體的解釋之前,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的具體內容。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目前沒有關於《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3條的具體範例。建議查閱最新版的相關法規和司法院的官方文件,以了解更多關於該法規的具體運作和實施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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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3 條規定:「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第十一條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