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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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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
第十一條
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
職務法庭
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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