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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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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