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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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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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1條的內容是關於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的人員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以下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這表示現任理事長在他們所屬的全國性或地方性律師公會服務期間,不得同時兼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這指的是大部分公務人員都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但教學、研究人員除外。也就是說,公立學校和學術研究機構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這表示從事政黨的黨務工作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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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