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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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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2 條」,司法院在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時,將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法案是《司法官候補規則》,該法案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用於定義「候補司法官」的範圍和程序。根據這項法案,司法院可對初任法官進行候補和試署的培訓,並且將候補司法官與實際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進行區分。 以此法案作為參考,司法院可以在接受職務法庭參審員的推薦人選時按照相同的程序進行遴選和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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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2 條規定:「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