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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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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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0條第2條第1項但書,參審員的遴選由遴選委員會進行,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參審員的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根據業務需要,參審員的人數也可以增加。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職務法庭遴選參審員方式辦法」以及「司法院參審員任用規則」。根據這些法規,遴選委員會會根據對案件的專業需求,選定符合要求的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作為參審員候選人。這些候選人會經過審查和評比後,提請司法院院長進行任命。參審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之後不能再次被選為參審員。 範例:根據「職務法庭遴選參審員方式辦法」第3條,遴選委員會會考慮候選人的專業知識、經驗、背景和道德操守等,來確定是否適合擔任參審員。
-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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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