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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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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七條
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
職務法庭
陪席法官
,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
裁判
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
第六條
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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