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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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的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延續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的日期為止。 舉例:如果某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被任命為該屆的法庭陪席法官,在任期屆滿前,他被選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根據該條款,他的任期將延續至該屆的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 2. 依前條第二項任命的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延續至該個案裁判確定的日期。不過,他的任期不得超過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的日期。 舉例:如果某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被任命為該案件的法庭陪席法官,在該案件的裁判確定前,他的任期將持續。然而,根據該條款,他的任期不得超過該屆法庭陪席法官的任期屆滿日期。 3. 如果在任期還未屆滿之前,已經沒有可遞補的候選人,根據增加或缺缺的人數,按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遴選和任命。但是,任期剩餘不滿三個月的情況下,不予進行遴選。 舉例:如果在職務法庭的陪席法官任期還未屆滿前,由於缺乏可遞補的候選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必須按照增加或缺缺的人數進行遴選和任命。但是,如果任期剩餘不滿三個月,則不需要進行遴選。 以上解釋參考自《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最新修訂版本。
- 第七條條文
- 職務法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6 條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7 條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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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