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
  2. 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
  3.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