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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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6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規定司法院可以從推薦、自薦或符合資格的法官中,考慮他們的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的性質等因素,並選擇品德、學識、工作能力優良的人,提出相應數量的候選人名單,然後提交給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最終由司法院院長任命。 2. 第2項規定遴選委員會在進行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的遴選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審判系統進行。如果只需要選出一個人,則使用無記名單記法;如果需要選出兩個或以上的人,則使用無記名連記法,並根據得票數最多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候選人來進行遴選;如果得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 3. 第3項規定根據前面的投票結果,對於未被遴選的候選人,按照得票數高低的順序進行遞補,如果得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 4. 第4項規定當法官被任命為職務法庭的成員後,就有兼任義務。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職務法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2 條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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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