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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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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2. 2.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較多,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為遴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3. 3.遴選委員會依前項投票結果,就未獲遴定者,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遴定遞補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4. 4.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後,有兼任義務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6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規定司法院可以從推薦、自薦或符合資格的法官中,考慮他們的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的性質等因素,並選擇品德、學識、工作能力優良的人,提出相應數量的候選人名單,然後提交給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最終由司法院院長任命。 2. 第2項規定遴選委員會在進行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的遴選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審判系統進行。如果只需要選出一個人,則使用無記名單記法;如果需要選出兩個或以上的人,則使用無記名連記法,並根據得票數最多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候選人來進行遴選;如果得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 3. 第3項規定根據前面的投票結果,對於未被遴選的候選人,按照得票數高低的順序進行遞補,如果得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 4. 第4項規定當法官被任命為職務法庭的成員後,就有兼任義務。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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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6 條規定:「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