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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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該法規共有四項。解釋如下: 1. 該法庭的第一審案件審理和裁判由一名懲戒法院法官擔任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兩人擔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但在審理法官和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合議庭的成員會增加兩名參審員。這意味著審理法官和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合議庭的組成將有一名審判長、兩名陪席法官和兩名參審員。 範例:假設有一個法庭正在審理一個法官被控懲戒的案件。根據這個法規,合議庭將由一名懲戒法院法官擔任審判長,兩名其他法院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並增加兩名參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 2. 合議庭的法官中至少有一人應屬於與當事人法官同一審判系統。當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則合議庭的陪席法官應全部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擔任。 範例:假設有一個合議庭正在審理一個涉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懲戒案件。根據這個法規,合議庭的陪席法官應全部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擔任。 3. 合議庭的陪席法官必須具備實任法官資歷十年以上。這些陪席法官的遴選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每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各遴選四名法官,然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增加陪席法官的人數。 範例:假設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四名法官作為合議庭的陪席法官,這些法官都有十年以上的實任法官經驗。然後,司法院院長根據委員會提名,任命他們為陪席法官,任期為三年。 4. 根據上述遴選程序選出的法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人數都不能少於一人。 範例:假設根據上述遴選程序,選出的法官中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至少有一人。可以根據需求增加這兩個法院的法官人數。 總結來說,根據這個法規,職務法庭的法官組成、陪席法官的遴選要求和任期、合議庭結構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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