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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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的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並且與最高法院法官兩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和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組成的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這些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並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根據業務需要,陪席法官的人數還可以增加。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職務法庭:https://www.judicial.gov.tw/lawroom/p01-0.htm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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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