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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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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2. 2.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的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並且與最高法院法官兩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和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組成的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這些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並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根據業務需要,陪席法官的人數還可以增加。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職務法庭:https://www.judicial.gov.tw/lawroom/p01-0.htm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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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3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