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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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4條的规定,在选择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是不得担任的: 1. 曾受懲戒處分。 2. 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3. 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4. 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5. 經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6.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復行辦理者,不在此限。 7. 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 关于以上规定的参考资料,我目前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文献,因为我无法访问外部资源。
- 職務法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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