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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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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 一、曾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三、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經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六、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復行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
  2. 2.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4條的规定,在选择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是不得担任的: 1. 曾受懲戒處分。 2. 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3. 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4. 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5. 經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6.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復行辦理者,不在此限。 7. 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二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 关于以上规定的参考资料,我目前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文献,因为我无法访问外部资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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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 一、曾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