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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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7條,當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而需要增加陪席法官人數時,司法院院長可以根據所需增加的人數,按照前條第3項所規定的遞補人選順序來進行任命。然而,如果在任命前遞補人選出現第8條第3項所規定的情形,就不能進行遞補。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的官方網站,司法院院長有權任命職務法庭的陪席法官。當職務法庭的業務增加需要增加陪席法官時,司法院院長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人選任命。然而,在遞補人選任命前,如果候選人在遞補前出現第8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例如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就不能進行遞補。
- 職務法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6 條條文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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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