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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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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 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二、有第十一條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 三、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情形,而被解任。 四、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 五、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
  2. 2.前項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5條,對於職務法庭參審員出缺的情形,司法院院長有權根據額滿三分之一的比例進行遞補任命。具體遞補的情形包括: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二、有不得擔任參審員的情形而被解任;三、有法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的情形而被解任;四、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五、死亡或因重大傷病不能繼續參與審理。但符合前述遞補人選的情形者,就算有被解任或不得擔任參審員的情形,也不能進行遞補。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0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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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5 條規定:「職務法庭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