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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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法官代表候選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出總名額二分之一,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審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2.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審定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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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4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審定法官代表候選人時,使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這意味著候選人的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出總名額的一半,並且被選中的法官代表候選人是依據得票數最多者來確定的。如果得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來選出。 這一規定保證了遴選法官代表的公正性和競爭性,確保了遴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客觀性。 2. 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開會和審定程序中,除了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的條款。 這意味著在遴選法官代表的過程中,除非另有特殊規定,否則會適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規則。這些審議規則可能涉及審議程序、討論和決策過程等方面。 相關範例: 根據我查找到的資料,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4條目前的版本是於2020年9月30日公告生效的。根據這一法案,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遴選法官代表候選人時,使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並且得票數最多者被選為代表。在審議程序中,可能會參考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規則,以確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 審定名詞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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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