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3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必須是實際擔任法官的人物。然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五年曾被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要求院長作為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的職務評定未達到良好。不過,如果符合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之內。五、受到職務停止處分期間。六、暫停辦案期間。然而,如果已經預計在當選後的兩個月內恢復辦理案件,則不在此限制之內。七、留職停薪或帶薪全職進修期間。然而,如果已經預計在當選後的兩個月內完成進修並返回原服務機構繼續工作,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資料來源:司法人員訓練所法官專業法規研習班課程資料《第三部 管理》第三章 司法人員選用相關法令解說(六)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令及裁罰範圍說明材料、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網站公告《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選舉公告》
- 懲戒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