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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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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退休、資遣、辭職。 三、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四、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但第七款之期間未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五、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法官。 六、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遴選事務。
  2. 2.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7條,法官代表因不同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進行遞補。以下是針對該條進行的解釋: 1. 第一款列舉了法官代表因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退休、資遣、辭職、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以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而出缺時,應依候補順序進行遞補。其中,第七款所指的情形,只要期間未逾六個月,即使出缺也不在遞補的限制範圍內。 2. 第二款規定,如果任期未滿,卻已經沒有可以遞補的候補人選時,應在出缺事實發生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但如果所剩任期不到三個月,就不需要再進行補選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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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