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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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7條,法官代表因不同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進行遞補。以下是針對該條進行的解釋: 1. 第一款列舉了法官代表因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退休、資遣、辭職、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以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而出缺時,應依候補順序進行遞補。其中,第七款所指的情形,只要期間未逾六個月,即使出缺也不在遞補的限制範圍內。 2. 第二款規定,如果任期未滿,卻已經沒有可以遞補的候補人選時,應在出缺事實發生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但如果所剩任期不到三個月,就不需要再進行補選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司法行政名詞
- 資遣名詞
- 免職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條文
- 職務法庭名詞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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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