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8 條
- 1.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該院職評會之決議如有意見時,得加註意見送交職評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司法院院長對於評議會之評議結果有意見時,亦同。
- 2.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司法院得退還原評定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由司法院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 3.原評定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處理、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司法院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 4.依第二項規定變更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者,應於變更前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但評定機關已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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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8條,這個條文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該院職評會的決議如有意見時,可以加註意見送交職評會進行復議;對於復議結果,仍然不同意時,可以在加註理由後進行變更。司法院院長對於評議會的評議結果有意見時,也可以採取相同的做法。 2. 如果評定機關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評定結果顯得不適當,或者有必要重新審酌時,司法院可以在文到15天內將評定送回原評定機關,請其進行適法的處理或者重新辦理職務評定,又或者由司法院直接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3. 如果原評定機關沒有在前項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有其他必要情況時,司法院可以調閱或者派員查核。 4. 如果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變更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應該在變更之前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但如果評定機關已經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可以不再次通知陳述意見。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的範例: 在某案例中,評定機關在處理職務評定時違反了法規的規定,評定結果看起來不適當,司法院將評定送回原評定機關,要求重新處理或者改變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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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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