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7 條
- 1.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或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再復核委員會)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逕為變更之決定後,應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報送審定機關)將其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由司法院報送。 二、各級法院法官:由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
- 2.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法院應於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並先行將其職務評定清冊報送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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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 1. 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或再復核委員會變更後,應由相應的報送審定機關將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根據該條第一款,一、二審法院院長的職務評定由司法院報送,各級法院法官的職務評定由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 例如,如果一審或二審法院院長需要核定職務評定結果,司法院應該負責報送結果。而各級法院法官的職務評定由該法官所在的法院報送。 2. 如果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的法官在翌年一月至六月之間退休,應先將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的相關資料註明在評定清冊備考欄中。然後,將該評定清冊先報送司法院核定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在職務評定結果確定後,該結果需要經由報送審定機關(司法院或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例如,如果一名一審法院法官的職務評定結果經由一審法院院長核定後,該院長應該報送該結果給銓敘部審定。同樣地,如果一名法官所在法院需要報送該法官的職務評定結果,該法院應該負責報送該結果。如果一名法官在退休前參加了該年度的職務評定,其評定結果應該在清冊中註明退休日期並報送司法院核定,然後再送銓敘部審定。 這些規定能夠確保職務評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並提供了監督和救濟機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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