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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1060014882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法官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後,因改派職務致變更辦理職評之職務,由機關逕行報送銓敘部重行銓敘審定,免再報送司法院變更

主旨

本院核定法官職務評定(下稱職評)後,因改派職務並追溯生效致辦理職評之職務應予變更之案件,嗣後免再報送本院變更,由占缺機關逕行報送銓敘部重行銓敘審定,請查照。

說明

一、因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改派試署法官、實任法官,多係追溯生效,致本院核定法官職評案後,改派職務者,須變更本院原核定清冊所載辦理職評之職務資料(職稱、俸級或俸點)。

二、審酌本院所核之職評核定清冊主要係核定評列良好與否,而改派職務並未影響評列結果,爰為簡化行政作業,嗣後旨揭案件免再報送本院變更,由占缺機關逕行報送銓敘部重行銓敘審定(如本院核定後,於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前改派職務者,亦請逕以改派後職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三、各機關所報職評變更案,尚未經本院重行核定者,將另行通知,依前開辦理原則辦理。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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