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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6 條

  1. 1.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作準確客觀之考評: 一、評擬:由評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就職務評定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 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 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初評程序者,除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就評議會之評議結果辦理外,由評定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之。 四、核定:各評定機關首長應將評定結果列冊報送司法院,經評議會評議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款辦理評定時同時核定。
  2. 2.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評定,經評列為良好或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免經初評或評議程序。
  3. 3.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司法院院長辦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時,得徵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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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6條,職務評定程序包括評擬、初評、評定和核定。評擬由評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根據職務評定項目評擬受評人的表現。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以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免經初評程序者,評定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核定則由各評定機關首長將評定結果報送司法院,經評議會評議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6條第3項,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司法院院長辦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時,得徵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之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職評期間的表現被評為良好,該法官將接受初評程序,並由評定機關首長根據初評結果進行評定。最後,評定結果將被報送給司法院,經評議會評議通過後,由司法院院長進行核定。如果一位法官的評定結果被認為不適當,評定機關首長可以重新辦理職務評定,並向司法院報告,經評議會評議通過後再次進行核定。 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評定過程具有客觀和公正性,並保證法官的職務評定符合相關的法規標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官人事改革小組審議通過之法官人事改革案:https://apcp.moj.gov.tw/LawClass/LawVContent.aspx?LawID=A43001-00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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