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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5 條

  1. 1.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2. 2.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3. 3.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評議會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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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5條,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的評議,設立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並由十一至十五名委員組成。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以及人事處處長。另外,秘書長還可以指派法官轉任為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評議會的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負責進行。在評議會辦理職務評定的評議時,適用第10條、第11條第2項至第4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以及第14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1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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