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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08956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轉發法官職務評定通知書時,亦併轉知評列未達良好之理由,以助受評人改進

主旨

各機關於轉發法官職務評定通知書時,請併轉知評列未達良好之理由,請查照。

說明

一、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級法院法官職務評定經本院核定後,應由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另第 30 條第 1項規定略以,對於再復核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酌轉知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之理由,有助於受評人知所改進,且就復核、再復核案件,原告及被告機關更能聚焦攻防。爰請各機關於轉發職務評定通知書時,併轉知受評人評列未達良好之理由(即轉知各該機關職務評定委員會或本院函轉之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決議)。三、受評人職務評定之評定機關與占缺機關不同者,由評定機關將評列未達良好之相關決議,轉知占缺機關,俾利占缺機關於轉發職務評定通知書時,併予轉知。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6)、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再復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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