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9 條
- 1.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司法院核定之日起執行。
- 2.職務評定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亦同。但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評定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因停止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職務,經依本法辦理職務評定者,其職務評定獎金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受評人因辦理事務法院或機關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職務評定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3.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
- 4.職務評定獎金,除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由受評人受評時占缺法院發給外,其餘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占缺法院發給。
- 5.職務評定獎金於職務評定案,經評定機關首長評定後,得先行暫支,俟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再行作正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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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除非另行辦理評定,那麼從司法院核定的日期起生效。職務評定獎金的發放標準如下:一、年終評定或其他評定獎金,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的總俸給金額為基準;對於在十二月二日之後離職且有異動的法院,在職期間進行評定的獎金也以最後在職日的總俸給金額為基準。二、對於在十二月二日之後被免職、失去法官職務並失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被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被資遣、死亡或因停止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評定年資無法計算或轉任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職務的人進行評定,該評定獎金以在職時的同等級和相同俸給項目的總俸給金額為基準。三、對於因辦理事務法院或機關異動而導致俸給總額減少的人,該評定獎金的各種附加津貼將按月份比例計算。俸給總額是指根據該法第71條規定的本俸、專業津貼、職務津貼和地區津貼。評定機關首長評定後,該職務評定獎金除了該項第二款提到的由在職法院發放之外,其餘情況該獎金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所在的法院發放。職務評定獎金在評定案送審計機關確定後,可以先行借墊,待銓敘部審定後再發放。至於司法院核定的職務評定清單,應該附在各級法院的給與清單上以供審計機關查閱。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職務評定辦法。(2000年9月27日)。檔案於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51 2. 法官法 (最新修訂)。檔案於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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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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