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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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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
  2. 2.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0條,職務評定經銓敘部審定後,報送審定機關應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該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如果未附記救濟期限或附記有錯誤,則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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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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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