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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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0條,職務評定經銓敘部審定後,報送審定機關應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該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如果未附記救濟期限或附記有錯誤,則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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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