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0 條
- 1.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
- 2.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0條,職務評定經銓敘部審定後,報送審定機關應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該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如果未附記救濟期限或附記有錯誤,則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