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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1 條

  1. 1.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但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者,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
  2. 2.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章: 一、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求事項。 四、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之年、月、日。 七、提起之年、月、日。
  3. 3.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之晉級、獎金銓敘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復審
  4. 4.受評人誤提復核或復審程序,應由收受機關移送有權受理之機關及副知受評人,並自收受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救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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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 1.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上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 這意味著受評人在接到職務評定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可以向評定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並附上相關的理由。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在收到職務評定通知書後不同意其中的評定結果,他可以在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定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並在申請書中詳細陳述他不同意的理由。 2. 復核申請書應詳細填寫以下事項: - 復核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和職稱。 -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求的事項。 - 事實和理由。 - 提供的證據。 - 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的日期。 - 提起復核申請的日期。 這表示復核申請書必須詳細填寫相關資訊,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所要求的事項、提供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想要復核他的職務評定結果,他必須在復核申請書中提供他的個人資料、所要求的事項,並詳細陳述他的事實和理由。同時,他也需在申請書中記錄他收到職務評定通知書的日期和提起復核申請的日期。 3.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的晉級、獎金銓敘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復審。 這表示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的晉級和獎金銓敘審定結果如果不滿意,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在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復審。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對於他的晉級或獎金銓敘審定結果不滿意,他可以在收到職務評定通知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要求提起復審。 4. 如果受評人誤提復核或復審程序,應由收受機關移送有權受理之機關及副知受評人,並自收受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救濟之日。 這表示如果受評人在申請復核或復審程序方面出現錯誤,應由收受機關將案件轉交給有權處理的機關和副知受評人。並且,從收受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將視為提起救濟的日子。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在提起復核或復審程序時出現了某些錯誤,收受機關應將案件轉交給有權處理的機關和副知受評人。並且,從收受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將視為提起救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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