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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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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2. 2.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規定,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復審期間又未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仍視為合法。

Q · 復審期限過了,但機關當初沒告訴我能申訴,還有救嗎?

有救,最長可延到一年內提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又沒通知更正,因而害你遲誤的,只要在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就視為在復審期間內所為。若是機關把期間「告知錯誤」,依第1項應由機關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30日期間。換句話說,機關漏講或講錯救濟教示的不利益,由機關自己承擔,不會由受處分人扛。

白話解讀

好消息常常藏在壞消息裡。收到一紙懲處處分書,照理你只有30天能提復審(第30條),錯過就定讞。但第27條替你開了一道後門:如果機關當初告訴你的復審期間寫錯了,它得發通知更正,而且期間從『更正通知送達的次日』才重新起算,你被錯誤資訊耽誤的時間不算數。更關鍵的是,要是機關根本沒告訴你能復審、或寫錯又沒更正,害你遲了才提,只要你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復審,就視為在期間內提起。機關的疏忽,反而變成你多出來的時間。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為復審期間的瑕疵補救規範:原處分機關告知的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期間;若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又未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即視為在復審期間內所為。其立法目的在於把因機關救濟教示瑕疵所生的不利益歸由機關承擔,而非由受處分人喪失救濟機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處分書沒寫怎麼申訴,我超過30天才知道,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規定,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又沒更正,導致你遲誤的,只要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復審,就視為在期間內提起。這跟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98條是同一套邏輯,連『一年』都一樣。

Q2機關把復審期限寫錯了,我該照哪個算?

照法定的算,而且時間可能對你更有利。依第27條,告知的期間有錯,機關應以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期間;若沒更正而害你遲誤,比照一年內提起仍有效。別照處分書上錯誤的短期限自己嚇自己。

Q3復審的正常期間是多久?一年的補救期怎麼起算?

原則為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第30條)。一年的補救期則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算,在這一年內提起復審都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Q4復審期限過了怎麼辦?

若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又未更正而致遲誤,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復審仍視為合法(第27條第2項)。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期間的瑕疵補救:機關告知錯誤要更正並重新起算,未告知或未更正致遲誤者放寬到一年。

Q6什麼叫救濟教示?

機關於書面處分中告知受處分人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的義務,漏寫或寫錯且未更正會對機關不利。

Q7復審和訴願差在哪?

復審是公務人員對機關處分的救濟(保訓會受理),訴願是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的救濟(訴願管轄機關受理),但教示瑕疵補救原理相同。

Q8處分書沒寫怎麼申訴,我該怎麼做?

確認沒有救濟教示 → 保全送達證據 → 於送達次日起一年內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Q9一年的補救期怎麼算起算點?

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算一年,建議以送達證書或郵戳確定送達日。

Q10復審要花錢嗎?

復審程序本身不徵裁判費;是否委任代理人(熟諳法律之人,每人至多3人)則視自身需要,相關規定見第38條。

Q11怎麼證明機關沒告知或告知錯誤?

保留處分書正本與信封、送達證書,比對處分書是否載明復審期間與受理機關、期間是否為法定30日。

Q12第27條 vs 第31條(天災回復原狀)差在哪?

第27條補救的是機關教示瑕疵所致遲誤(最長一年);第31條補救的是天災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所致遲誤(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起算點可提期間依據
機關正確告知復審期間處分達到次日30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
機關告知期間錯誤、已通知更正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30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1項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遲誤處分書送達次日一年內視為合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2項

起算點

機關正確告知復審期間
處分達到次日
機關告知期間錯誤、已通知更正
更正通知送達次日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遲誤
處分書送達次日

可提期間

機關正確告知復審期間
30日
機關告知期間錯誤、已通知更正
重新起算法定30日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遲誤
一年內視為合法

依據

機關正確告知復審期間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
機關告知期間錯誤、已通知更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1項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遲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82条・第83条(教示/教示をしなかった場合等の不服申立て)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58조(행정심판의 고지)·제27조(심판청구의 기간)
德國VwGO § 58(Rechtsbehelfsbelehrung:教示缺漏或錯誤時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421-5(未告知救濟途徑與期間則期間不可對抗當事人)
美國無直接對應成文規定,近似 equitable tolling(衡平時效中止)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查詢之再申訴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立法理由明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查詢之再申訴案件,應就再申訴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及有關資料,迅速回復該委員會,俾憑辦理,並限定於十五日內辦理,以免拖延過久。

(0920506 全文修正)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原處分機關於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以保障受處分人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處分機關未依規定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救濟,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以貫徹原處分機關之告知義務。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復審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0850919 制定)

明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查詢之再申訴案件,應就再申訴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及有關資料,迅速回復該委員會,俾憑辦理,並限定於十五日內辦理,以免拖延過久。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原處分機關於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以保障受處分人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處分機關未依規定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救濟,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以貫徹原處分機關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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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如未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