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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2.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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