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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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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2. 2.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規定,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復審期間又未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仍視為合法。

Q · 復審期限過了,但機關當初沒告訴我能申訴,還有救嗎?

有救,最長可延到一年內提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又沒通知更正,因而害你遲誤的,只要在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就視為在復審期間內所為。若是機關把期間「告知錯誤」,依第1項應由機關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30日期間。換句話說,機關漏講或講錯救濟教示的不利益,由機關自己承擔,不會由受處分人扛。

深度解讀

好消息常常藏在壞消息裡。收到一紙懲處處分書,照理你只有30天能提復審(第30條),錯過就定讞。但第27條替你開了一道後門:如果機關當初告訴你的復審期間寫錯了,它得發通知更正,而且期間從『更正通知送達的次日』才重新起算,你被錯誤資訊耽誤的時間不算數。更關鍵的是,要是機關根本沒告訴你能復審、或寫錯又沒更正,害你遲了才提,只要你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復審,就視為在期間內提起。機關的疏忽,反而變成你多出來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復審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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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如未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