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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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規定,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復審期間又未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仍視為合法。
Q · 復審期限過了,但機關當初沒告訴我能申訴,還有救嗎?
有救,最長可延到一年內提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7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又沒通知更正,因而害你遲誤的,只要在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就視為在復審期間內所為。若是機關把期間「告知錯誤」,依第1項應由機關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30日期間。換句話說,機關漏講或講錯救濟教示的不利益,由機關自己承擔,不會由受處分人扛。
深度解讀
好消息常常藏在壞消息裡。收到一紙懲處處分書,照理你只有30天能提復審(第30條),錯過就定讞。但第27條替你開了一道後門:如果機關當初告訴你的復審期間寫錯了,它得發通知更正,而且期間從『更正通知送達的次日』才重新起算,你被錯誤資訊耽誤的時間不算數。更關鍵的是,要是機關根本沒告訴你能復審、或寫錯又沒更正,害你遲了才提,只要你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復審,就視為在期間內提起。機關的疏忽,反而變成你多出來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復審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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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