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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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應作為而不作為→怠於處分復審
2予以駁回→拒絕申請復審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理上為「課予義務複審」,欲申請「授益VA」被駁回,請求撤銷駁回並取得想要的授益VA。(積極的獲益)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課予義務復審(授益處分請求)
I:
❗️1⃣️「應作為而不作為」➡️ 怠為處分復審
❗️2⃣️「駁回」➡️ 拒絕申請復審(拒絕申請復審:除了排除不利益以外,還能積極獲益🆚撤銷復審:只能消極排除不利益)
II:
❗️「二個月」(若法律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無規定者就是二個月)

chanyahsi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撤銷複審
課予義務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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