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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6 條

  1. 1.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2. 2.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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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規定,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當事人得提課予義務復審,未定期間者自受理日起算二個月。

Q · 機關把我依法提的申請壓著不辦,可以怎麼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當原處分機關對你依法提出的申請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直接予以駁回,使你的權利或利益受損時,你可以提起課予義務復審,請求保訓會命該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處分。關鍵在第二項:法令未明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期滿仍不處理,沉默就轉化為可救濟的狀態。

白話解讀

機關把你的申請壓在抽屜裡不動,這件事本身就有法律意義。第26條告訴你:當機關對你依法提出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該辦卻不辦』,或乾脆把你駁回,傷到你的權利或利益,你可以提『課予義務復審』,請求保訓會命機關作成處分、甚至作成你要的特定內容。最實用的是第二項那個數字:如果法令沒明定處理期間,就從機關受理你申請那天起算兩個月,期滿它還不理,你就能出手。換句話說,沉默不是讓你乾等的句點,滿兩個月它就變成你可以攻擊的對象。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規範課予義務復審,指公務人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致權利或利益受損時,得請求保訓會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處分的救濟途徑;法令未明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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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依法申請的案子機關一直不處理,怎麼辦?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讓你對『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課予義務復審,請求保訓會命機關作成處分。法令沒明定處理期間的,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兩個月,期滿仍不理就能提。內行人提示:先確認你的申請是『依法』有請求權的案件,並留存送件紀錄證明受理日,兩個月的鬧鐘才按得準。

Q2申請被駁回和申請被拖著不辦,救濟方式一樣嗎?

走的都是第26條的課予義務復審,但起算不同。被明白駁回的,依第30條自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被拖著不辦的,要等法定或兩個月期間屆滿後才提。內行人提示:駁回有白紙黑字的處分書好認,『不作為』要自己算期間,別在期間還沒到就搶提,會因不合程序被駁。

Q3課予義務復審贏了,機關就一定要照我要的做嗎?

保訓會認為你有理由時,可命原處分機關速為一定內容的處分,或於一定期間內依其決定意旨處理;但若涉及機關裁量,通常是命其『另為適法處分』而非直接給你要的結果。內行人提示:本條重點是逼機關『動起來並作出決定』,至於結果是否如你所願,仍可能要再爭一次。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是什麼?

課予義務復審的法源,讓公務人員在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時,請求保訓會命機關作成處分。

Q5課予義務復審和撤銷復審差在哪?

撤銷復審針對既有違法處分請求撤銷(第25條);課予義務復審針對機關不作為或駁回,請求作成處分。兩者後續訴訟也不同。

Q6什麼叫應作為而不作為?

機關對你依法有請求權的申請,在法定或二個月期間內負作成決定義務卻沉默不處理,這個不作為本身可被救濟。

Q7什麼是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機關無裁量餘地、依法只能作成特定結果時,得請求命其作成該特定內容處分,而非僅命另為處分。

Q8機關拖著不辦怎麼提復審?

確認受理日 → 期間(未定者二個月)屆滿 → 繕具復審書(第43條)→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第44條)。

Q9二個月期間怎麼算?

有法定處理期間者以該期間為準;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你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期滿仍不作為即可提起。

Q10提課予義務復審要花錢嗎?

復審程序不徵裁判費,由保訓會書面審查為原則;後續若進入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問題。

Q11怎麼證明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留存送件回執、收文號、受理日期紀錄,並指出你的申請屬依法有請求權的案件,證明期間屆滿仍無決定。

Q12課予義務復審 vs 撤銷復審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機關不作為或駁回你的申請 → 課予義務復審(第26條);機關已作成違法處分要撤銷 → 撤銷復審(第2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復審(第25條)課予義務復審(第26條)
適用情形對既有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
請求內容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處分
期間起算自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第30條)不作為者法令未定期間自受理日起算二個月;駁回者依第30條30日
後續訴訟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条第6項(義務付けの訴え)・第3条第5項(不作為の違法確認の訴え)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4조 제3호(부작위위법확인소송)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47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第72条(履行判决)
🇩🇪 德國VwGO § 42 Abs. 1(Verpflichtungsklage)i. V. m. § 75(Untätigkeitsklage)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cision implicite de rejet après 2 mois + injonction art. L911-1)
🇺🇸 美國APA 5 U.S.C. § 706(1)(compel agency action unlawfully withheld or unreasonably dela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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