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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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