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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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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 2.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建立『復審』制度:公務員對機關違法或顯然不當的行政處分,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救濟,取代一般訴願。

Q · 公務員不服機關的處分,可以直接告嗎?

不行,得先依保障法第25條提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不能像一般人民直接提訴願或起訴,而要先對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如免職、降級、退休金核定)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復審可同時審查處分『違法』與『顯然不當』,是公務人員專屬的救濟管道;非現職人員與遺族基於原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亦得提起。

白話解讀

一般人不服政府的決定可以走訴願,但你如果是公務員,那條路對你關著。第25條給了你一道專屬的門,叫『復審』。你的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對你做出違法、或顯然不當的行政處分,傷到你的權利或利益,你就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復審。重點是它管的是『行政處分』,也就是真的改變你身分或財產的決定,像免職、降級、退休金核定。而且這道門不會因為你離職就關上:非現職公務人員為了原本的身分權益,甚至你過世後遺族為了你身分所生的公法財產請求權,都還能用這道門。

法律定性

復審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建立的公務人員專屬權利救濟制度,取代一般人民的訴願程序。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時,當事人(含非現職人員及遺族)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記過或考績被打乙等,可以提復審嗎?

要看它是不是『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的復審,對象限於影響身分或財產等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像免職、降級、退休金核定。單純的記申誡、工作指派屬『管理措施』,不算處分,須改走第77條的申訴、再申訴。拿不準時,先看這個決定有沒有實質改變身分或財產,這決定你走復審還是申訴,走錯管道會被程序駁回。

Q2我已經退休了,還能對原機關提復審嗎?

能。第25條明文,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的請求權被侵害時一樣能提復審;公務人員已亡故的,遺族基於該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被侵害,也能提。退休後被通知追繳溢領退休金,或撫卹金核定有爭議,都落在這個範圍,別以為離職就告不了。

Q3復審和一般人的訴願有什麼不同?

復審是公務人員專屬的救濟管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取代一般人民走的訴願;第25條的復審可審查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後續打行政訴訟時,法院原則上只審『違法』不審『當否』,所以『顯然不當』這個攻擊點,復審階段不主張,之後就沒機會了。

Q4公務員被記過可以復審嗎?

要看是不是『行政處分』。影響身分財產(免職、降級、退休金核定)才可復審;記申誡、業務指派屬管理措施,只能走第77條申訴。

Q5復審是什麼?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建立的公務員專屬救濟,取代一般訴願,向保訓會提起,可審查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Q6什麼決定算『行政處分』?

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實質改變身分或財產的單方行為,如免職、降級、退休金核定。

Q7復審和申訴差在哪?

復審對象是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可接行政訴訟;申訴對象是管理措施、原則不得提行政訴訟,依處分性質分流。

Q8復審怎麼提?

確認是行政處分 → 30日內繕具復審書(第43條)→ 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第44條)→ 同時主張違法與顯然不當。

Q9復審要在幾天內提?

依第30條,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起,逾期且無救濟教示瑕疵者喪失復審權。

Q10退休後退休金被追繳怎麼救濟?

依第25條非現職公務人員條款,基於原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侵害時,仍可對核定處分提起復審。

Q11復審決定不服怎麼辦?

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12復審 vs 申訴哪個適合我?

看處分性質:影響身分財產走復審(可上行政法院),單純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走第77條申訴,選錯會被程序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復審申訴(第77條)訴願
適用對象影響身分財產的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一般人民的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保訓會服務機關 / 保訓會(再申訴)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審查範圍違法 + 顯然不當妥當與否違法 + 不當
後續救濟可提行政訴訟原則不得提行政訴訟可提行政訴訟

復審

適用對象
影響身分財產的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
保訓會
審查範圍
違法 + 顯然不當
後續救濟
可提行政訴訟

申訴(第77條)

適用對象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服務機關 / 保訓會(再申訴)
審查範圍
妥當與否
後續救濟
原則不得提行政訴訟

訴願

適用對象
一般人民的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審查範圍
違法 + 不當
後續救濟
可提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90条(不利益処分に対する人事院への審査請求)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소청심사 청구, 소청심사위원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95条(公务员申诉、复核)
德國Bundesbeamtengesetz § 126 BBG i.V.m. Widerspruchsverfahren §§ 68 ff. VwGO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 des fonctionnaires devant le tribunal administratif(recours pour excès de pouvoir)
美國appeal to the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MSPB), 5 U.S.C. § 77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務、住所。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機關之首長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五、附記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立法理由明定再申訴決定書之內容,俾使提出再申訴之公務人員有所瞭解及遵循。

(09205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之「違法或不當」,修正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以免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之範圍過廣,產生侵害原處分機關行政權之疑義。   三、為明確界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任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仍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明定。   四、又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以往係依訴願程序處理,為免割裂有關公務人員權益爭執事項之救濟程序,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得依本法之復審程序提起救濟,用以統一有關公務人員權益爭執事項之救濟;又依本法所定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係以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為標的,其與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所定之給付之訴,二者性質、標的有別,為免疑義,爰併為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復審名詞
  • 名詞
(0850919 制定)

明定再申訴決定書之內容,俾使提出再申訴之公務人員有所瞭解及遵循。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之「違法或不當」,修正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以免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之範圍過廣,產生侵害原處分機關行政權之疑義。   三、為明確界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任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仍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明定。   四、又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以往係依訴願程序處理,為免割裂有關公務人員權益爭執事項之救濟程序,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得依本法之復審程序提起救濟,用以統一有關公務人員權益爭執事項之救濟;又依本法所定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係以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為標的,其與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所定之給付之訴,二者性質、標的有別,為免疑義,爰併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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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