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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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理上為「撤銷複審」,因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等「負擔性VA」,欲撤銷。 (僅能消極排除不利益)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復審之主體:
1現職公務人員
2非現職公務人員(J717、J782)
3遺族
復審之客體:
1行政處分(即對公務人員身分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有重大影響者)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之特別法
復審→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現職公務人員(復審的主體)
❗️「行政處分」(復審的客體)
❗️「復審」:(J187、J201➡️退休金)(J243➡️免職處分)(J266➡️考績獎金)(J312➡️福利互助金)➡️救濟途徑: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訴願的特別法➡️復審⭕️訴願❌(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復審=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非現職公務人員」(如:已退休之公務人員)➡️復審
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之遺族」➡️ 復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釋字785: 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為相同之認定),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復審取代訴願
公務人員救濟:復審(25)、行政訴訟(72)
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vacation171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所稱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為相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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