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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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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理上為「撤銷複審」,因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等「負擔性VA」,欲撤銷。 (僅能消極排除不利益)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復審之主體: 1現職公務人員 2非現職公務人員(J717、J782) 3遺族 復審之客體: 1行政處分(即對公務人員身分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有重大影響者)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之特別法 復審→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現職公務人員(復審的主體) ❗️「行政處分」(復審的客體) ❗️「復審」:(J187、J201➡️退休金)(J243➡️免職處分)(J266➡️考績獎金)(J312➡️福利互助金)➡️救濟途徑: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訴願的特別法➡️復審⭕️訴願❌(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復審=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非現職公務人員」(如:已退休之公務人員)➡️復審 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之遺族」➡️ 復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釋字785: 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為相同之認定),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復審取代訴願 公務人員救濟:復審(25)、行政訴訟(72) 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vacation171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所稱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為相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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