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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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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將公務員公法財產請求權分兩種時效:慰問金與涉訟輔助費用十年、加班費與墊支費用二年,均自可行使時起算,逾期消滅。

Q · 公務員的加班費、墊支費放著沒領,多久會過期?

加班費、墊支費兩年,慰問金十年,從可請求時起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公務員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分兩個時效:經核准之加班費、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為「二年」;因公受傷失能死亡之慰問金、依法涉訟輔助費用為「十年」。關鍵是兩者都自「可行使時」起算,不是從你離職交接或想起來那天,逾期請求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公務員有些錢,你不主動開口要,它會自己蒸發。這條把公務員的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分成兩個時鐘:因公受傷、失能、死亡的慰問金,還有依法涉訟輔助費用,走的是十年的長時鐘;但你最在意的加班費、機關核准的健康檢查費、執行職務先自掏腰包墊的必要費用,只有兩年的短時鐘。更刺的是,這兩年從「可以請求那一刻」就開始倒數,不是從你想起來、也不是從你離職那天才算。等你翻舊單據才發現有筆墊支費沒報,往往時鐘早就停了,那筆錢就這樣送給了機關。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為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特別規定,將請求權依性質區分為十年(慰問金、涉訟輔助費用)與二年(加班費、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墊支必要費用)兩種時效期間,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逾期未行使者請求權消滅,相對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人民端十年之普通時效,構成公務人員特有之分層時效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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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的加班費放著沒領,多久會過期?

兩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把加班費、經核准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都定為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比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人民端的十年短很多。時效從可行使時起算,不是從離職或想起來那天,加班一結算就該盡快請領。

Q2因公受傷的慰問金跟加班費,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差五倍。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的慰問金與依法涉訟輔助費用是十年時效;加班費那一類是兩年。建議把各種公法請求權分到十年與兩年兩個籃子,兩年那籃優先搶救。

Q3公務員加班費多久不領就沒了?

兩年。經核准之加班費依保障法第24條之1為二年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逾期請求權消滅。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兩種消滅時效:慰問金與涉訟輔助費用十年、加班費與墊支等費用二年。

Q5什麼叫『可行使時』起算?

指法律上得請求給付之時,例如加班費核准時、墊支發生時,而非離職或主觀知悉時。

Q6哪些款項屬於十年時效?

因公受傷失能死亡之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兩類為十年。

Q7公務員加班費怎麼請領才不過期?

盤點→確認可行使日→備齊核准文件單據→於兩年內書面向服務機關請求並留存收件證明。

Q8時效到期日怎麼算?

慰問金與涉訟輔助費可行使日加十年;加班費、健檢費、墊支費可行使日加兩年。

Q9機關拒付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復審程序由保訓會審理,公務員自行提起原則上無裁判費,但須備齊證據與理由書。

Q10怎麼證明請求權還在時效內?

以核准文件、加班紀錄、墊支單據釘住可行使日,並以書面請求之收件證明保全起算與中斷。

Q11公務員時效 vs 行政程序法131條哪個適用?

本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加班費等只有兩年,比第131條對人民端的十年短。

Q12公務員加班費時效 vs 勞工工資請求權差在哪?

勞工工資請求權為五年(勞基法),公務員加班費為兩年公法時效,不可類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計法第30条(金銭給付を目的とする国の権利・国に対する権利の5年消滅時効)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96조(금전채권 소멸시효 5년)
法國Loi n° 68-1250 du 31 décembre 1968(déchéance quadriennale des créances sur l'Éta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60526 增訂)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四號及第七二三號解釋,關於時效制度應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法規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定之之解釋意旨。爰明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及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等五種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三、考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金額較為龐大,且相關事件之進行期間較長,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較為重大,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於第一款明定上開二種費用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   四、又鑑於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及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本應儘速請求機關補助;且其支出與機關當年度預算編列、執行與核銷相關。為使預算核銷儘早確定,允宜規定短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爰於第二款明定上開三種費用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五、相關條文    (一)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三)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四)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十五條第四項 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輔助延聘律師費用之請求權,自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 消滅時效名詞
  • 慰問金名詞
  • 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10605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四號及第七二三號解釋,關於時效制度應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法規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定之之解釋意旨。爰明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及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等五種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三、考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金額較為龐大,且相關事件之進行期間較長,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較為重大,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於第一款明定上開二種費用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年。   四、又鑑於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及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本應儘速請求機關補助;且其支出與機關當年度預算編列、執行與核銷相關。為使預算核銷儘早確定,允宜規定短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爰於第二款明定上開三種費用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五、相關條文    (一)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三)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四)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十五條第四項 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輔助延聘律師費用之請求權,自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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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1 條規定:「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