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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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重要!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選擇題超常考
J474:時效制度(國會保留)
一、❗️「十年」
(一)§21
(二)§22
二、❗️「二年」
(一)健檢
(二)加班費
(三)墊支

cookiemaste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慰問金請求權:21條2項
涉訟輔助費用:22條
加班費請求權:23條1項
墊的錢:24條1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II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III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IV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V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VI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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