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8 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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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但上級交辦下級執行者,以下令的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Q · 提復審到底要告哪個機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提復審前要先認定原處分機關:原則上誰用自己的名義做成處分就以誰為原處分機關,且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機關事後改組改名不影響。但若處分是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只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真正的原處分機關是下令的上級,不是負責蓋章發文的下級。認錯對象可能導致復審在程序上被駁回。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的復審,敗在還沒開始講道理之前。第28條解決一個看似枝微末節卻能讓你整個程序卡關的問題:你到底該對哪個機關提復審?原則很簡單,誰用自己的名義做成處分,就以誰為『原處分機關』,而且認定基準是『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不是事後機關改組改名後的招牌。但有個但書:如果是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做成處分,只是交給下級機關執行,那真正的原處分機關是下令的上級,不是負責蓋章發文的下級。看懂這條,你才不會把復審遞錯對象、告錯被告,白白浪費寶貴的30天。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為復審程序的當事人認定規範,確立『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機關名義為準;若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僅交由下級機關執行的處分,則以該下令的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避免實質決定者藉組織分工或改名規避答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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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復審到底要告哪個機關?▾
原則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誰用自己名義做成處分就告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做成、只是交給下級執行的,要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看處分是『下級自己的決定』還是『上級交辦執行』,這跟訴願法第13條認定邏輯一致,告錯對象會在程序上吃虧。
Q2機關改組改名了,我要對改名前的處分提復審,算誰的?▾
認定基準是『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也就是處分作成當時那個機關,不是現在改名後的機關。第28條這句話就是為了避免機關用改組改名來模糊權責。把處分書上做成當時的機關名稱記下來,這是你復審書『原處分機關』欄位該寫的對象。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程序中『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機關名義為準,並處理上級交辦執行的特殊情形。
Q4什麼是原處分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在復審程序中應負答辯責任的機關。誰用自己名義做成處分就以誰為原處分機關。
Q5「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是什麼意思?▾
認定時點鎖定在處分作成當時的機關名義,機關事後改組改名都不影響,避免用改名模糊權責。
Q6第28條但書的「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指什麼?▾
指處分的實質決定權在上級,下級只是奉命對外執行;此時原處分機關是下令的上級而非執行的下級。
Q7復審的原處分機關怎麼認定?▾
先看處分是執行機關自決還是上級交辦:自決以發文機關為準,交辦以下令上級為準,並以處分作成當時名義認定。
Q8機關改名後復審書的原處分機關欄要寫誰?▾
寫處分作成當時的機關名稱,不是現在改名後的新機關,可從處分書文號與機關章對照確認。
Q9怎麼判斷處分是下級自決還是上級交辦?▾
看處分依據與文義:若載明依上級令辦理、或上級本於法定職權作成,即屬交辦執行;單純下級職權範圍則為自決。
Q10復審要怎麼提、向誰遞?▾
繕具復審書,於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
Q1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 vs 第29條差在哪?▾
第28條定認定基準(處分作成時名義、上級交辦例外);第29條處理機關裁撤改組,由承受業務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Q12第28條 vs 訴願法第13條一樣嗎?▾
認定邏輯一致,都看實質作成處分的機關。第28條是公務人員復審的平行規定,第13條適用於一般人民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原處分機關 | 依據 |
|---|---|---|
| 執行機關以本機關名義自行作成處分 | 該發文/執行機關 | 第28條本文 |
| 上級本於法定職權作成、交下級執行 | 下令的上級機關 | 第28條但書 |
|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 |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 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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