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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8 條

  1. 1.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2. 2.原職務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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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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