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30-1 條

  1.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有關復審程序之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再復事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2. 2.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收費標準如附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0-1條是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程序。該條規定了在除本辦法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有關復審程序的適用。具體來說,該法條將與再復核事件性質不相牴觸的規定準用於復審程序中。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復審程序是指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時,可以提起復審來尋求救濟。 參考資料: - 公務人保障法(修正 2021/05/28) - 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