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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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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有關復審程序之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再復事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2. 2.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收費標準如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0-1條是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程序。該條規定了在除本辦法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有關復審程序的適用。具體來說,該法條將與再復核事件性質不相牴觸的規定準用於復審程序中。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復審程序是指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時,可以提起復審來尋求救濟。 參考資料: - 公務人保障法(修正 2021/05/28) - 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最新版本)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法規
  • 復審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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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0-1 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有關復審程序之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