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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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1條,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如果在職務評定中出現顯著的錯誤,或者發生了新的事實或證據,可以再次進行行政程序來修正或變更該評定結果。該條款還提到,在進行更正或變更時,需填寫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司法院核定後,再送交銓敘部進行審定。关于这一条款的範例資料,我的参考来源没有提供相关细节。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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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