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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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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2. 2.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1條,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如果在職務評定中出現顯著的錯誤,或者發生了新的事實或證據,可以再次進行行政程序來修正或變更該評定結果。該條款還提到,在進行更正或變更時,需填寫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司法院核定後,再送交銓敘部進行審定。关于这一条款的範例資料,我的参考来源没有提供相关细节。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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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1 條規定:「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