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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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涉及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的津貼和補助事宜。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廢止其研習資格,則應返還他們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和各項補助。第二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結束後不遵守到職命令,或在研習期間內的服務時間不足研習期間的兩倍而離職,則應根據未履行義務的時間比例返還他們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和各項補助,但如果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被准許離職,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第三項規定,返還的計算以月為單位,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廢止其研習資格,他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應該全部返還。另外,如果一位研習人員在研習結束後不遵守到職命令,或在研習期間的服務時間不足研習期間的兩倍而離職,根據未履行義務的時間比例,他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也應該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然而,如果他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被准許離職,則不需要返還津貼和補助。 作為參考資料,我使用了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最新發布於2004年10月25日,並以繁體中文回答你的問題。
- 廢止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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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