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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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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2. 2.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涉及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的津貼和補助事宜。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廢止其研習資格,則應返還他們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和各項補助。第二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結束後不遵守到職命令,或在研習期間內的服務時間不足研習期間的兩倍而離職,則應根據未履行義務的時間比例返還他們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和各項補助,但如果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被准許離職,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第三項規定,返還的計算以月為單位,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廢止其研習資格,他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應該全部返還。另外,如果一位研習人員在研習結束後不遵守到職命令,或在研習期間的服務時間不足研習期間的兩倍而離職,根據未履行義務的時間比例,他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也應該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然而,如果他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被准許離職,則不需要返還津貼和補助。 作為參考資料,我使用了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最新發布於2004年10月25日,並以繁體中文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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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規定:「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